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 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放弃
为做好清理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清理的对象和范围
经营性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采用自营、出租、发包、参股、合作等形式经营,从而获得经济收益的资产。为了清理资产的完整性,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这次清理还必须包括上次非经营性资产清理过程中未报的非经资产,以及所有的境外资产(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本次清理的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直党政机关。包括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市政协机关、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二)市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协会、各类中心等)。
(三)依照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民团体等单位。
(四)其他已办理脱钩手续但仍占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二、清理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4年1月2日至2月5日)
1、成立领导机构。成立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聂党权同志担任组长,市资产管理局、市纪委(市监察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品由市计划局、市经贸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资产管理局、市房产局、市审计局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清理办),负责日常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清查工作结束后,该临时机构自行取消。
2、宣传动员。市委、市政府召开清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工作动员大会,传达有关文件精神,部署有关清查工作。
(二)清理核查阶段(2月6日至4月30日)
1、自查和公示(2月6日至3月1日)。市直各单位对2003年度本单位资产以及相关的资产收益进行全面的清查、界定,按照自用、自营、出租、参股、合作、闲置、其他单位占用等类别,填列自查表,并将自查结果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各主管部门负责督查其所属单位公示情况;市清理办负责督查各主管部门的公示情况。公示结束后,各单位要依照江委办[2004]1号文有关资产处置原则,提出本单位资产处置书面意见,并于3月1日前将自查表格、公示结果、资产处置书面意见以及承诺书等相关资料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