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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经市司法局审查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五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暂行办法》(江公积金管委会〔2019〕1号)(以下简称《贷款置换暂行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年5月31日有效期届满。
由于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和自主核算工作的开展,部分条款已不具备操作性。我们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了修订,经市司法局审核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八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办法》(以下简称《贷款置换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